第一条 为促进北京后生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基金会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北京后生公益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基金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工作;
(三)基金会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基金会发展方向、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五)理事会的重大活动,包括召开理事会换届会议、调整基金会负责人等;
(六)进行重大慈善项目:
1. 捐赠超过伍拾万元(不含伍拾万元)的慈善项目;
2. 年度支出占总支出60%慈善项目;
3. 其他的重大慈善项目。
(七)推出其他重大公益项目,包括:召开大型研讨会、论坛;开展全国性评比、表彰、比赛活动;召开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民间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涉外活动;
(八)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1. 一次性对外捐赠超过伍拾万元募捐活动;
2. 一次性投资超过伍拾万元的投资活动;
3. 发生伍拾万元的资产变动;
4. 发生伍拾万元的交易及资金往来;
5. 单笔超过基金会净资产10%或年度预算20%的投资行为;
6. 其它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捐赠、投资活动。
(九)其他规定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根据重大事项的具体情况,分别向基金会理事会及其他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报告。
(一)向理事会报告的事项包括:
1.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设立名誉职务;
3. 基金会发展方向、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4. 报告重大业务活动,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5.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6. 设立、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
7. 聘任副秘书长;
8. 年度工作报告及工作思路;
9.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10. 其他重大事项。
(二)向登记主管部门民政部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1. 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
2. 章程的修改;
3. 基金会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化;
4. 理事、监事变更;
5. 设立、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6. 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基金会召开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民间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涉外活动,应按照外事管理权限请示报告。
第五条 基金会组织大型义演、义卖活动,应按照文化部、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本制度由北京后生公益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23年3月3日起执行。
北京后生公益基金会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