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后生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理事会议事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科学性、民主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理事会的议事决策活动。
第三条 理事会决策应遵循合法合规、民主集中、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召开
第四条 会议类型:
1. 定期会议:如无极特殊原因,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审议年度计划、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
2. 临时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监事提议,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 会议召集:
1. 理事长负责召集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履职,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代为召集;
2. 会议通知应提前1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发送全体理事、监事。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表决方式:
1. 一般事项:须经半数以上出席理事同意;
2. 重大事项,如修改章程、合并解散、重大投资等,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事同意;
3. 利益回避:涉及关联交易的理事不得参与表决。
第七条 决策范围:
1. 审议基金会发展战略及年度工作计划;
2. 审批单笔超过净资产10%的资金使用或投资;
3.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4. 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与撤销;
5. 其他需由理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会议记录与公开
第八条 会议记录:
1. 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形成会议纪要;
2. 会议纪要须由出席理事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至少10年。
第九条 信息公开:
重大决策事项应在30日内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理事应勤勉尽责,如因重大过失导致决策失误,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修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后生公益基金会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