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

Information disclosure
北京后生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后生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渠道包括: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慈善中国,基金会自媒体平台如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等。

第三条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年度报告、募捐信息、慈善项目信息、重大事项及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各部门根据各自承担职责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各信息公开渠道公布的信息内容应确保一致。

 

第二章  慈善中国平台信息公开

第六条  慈善中国平台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信息;

(二)年报上传;

(三)公开募捐备案和慈善项目管理;

(四)重大事件。

第七条  基本信息公开内容和落实措施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1. 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2. 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3. 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 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5. 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6. 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7. 本组织出国(境)经费、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二)落实措施

基本信息公开内容由宣传部负责编写并发布。基本信息应在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在慈善中国进行公布。

第八条  年报上传内容和落实措施

(一)年报上传内容包括:

1. 年度报告上传(包含财务报告);

2. 审计报告上传;

3. 专项信息审核报告上传;

4. 其他公示信息上传。

(二)落实措施

年报上传内容由行政部、财务部负责提供,经审批通过后上传。

第九条  公开募捐备案和慈善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和落实措施

(一)公开募捐备案主要内容包括:

1.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须提前10日配合公募基金会在慈善中国进行备案。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按民政部门规定进行备案。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2. 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慈善中国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3. 公开募捐活动备案必须明确活动所支持的慈善项目。公开募捐活动的信息公开,可以依托相关慈善项目情况公开。

(二)慈善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1. 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配合公募基金会在慈善中国公开下列信息:

1)募得款物情况;

2)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3)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前款第(1)、第(2)项所规定的信息。

2. 在慈善中国公开的慈善项目终止后三个月内,应当在慈善中国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地域、受益人群、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项目终止后有剩余财产的还应当公开剩余财产的处理情况等内容。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3. 如公开募捐活动已经在民政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

布募捐信息并公开项目进展,根据情况可暂时不在慈善中国进行信息公开。

(三)落实措施

 公开募捐活动备案和慈善项目管理所需内容应经审核后向合作公募基金会提供。

第十条  重大事项及财务相关内容,参照《北京后生公益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北京后生公益基金会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信息更正和落实措施

(一)对在慈善中国已发布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由理事会领导审批后,方可在慈善中国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二)落实措施

慈善中国信息更正内容由相应负责部门提供,经审批通过后在上传。

 

第三章  自媒体平台信息公开

第十二条  基金会自媒体信息公开和落实措施

(一)自媒体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1. 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2. 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

3. 基本情况报告:提交登记管理部门的制式年度工作报告全文、财务会计报告;

4. 治理情况:理事会成员信息、监事会成员信息、理事会成员受薪情况、理事长背景介绍、秘书长背景介绍;

5. 财务情况: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

6. 项目情况:重大项目的专门栏目、项目进展;

7. 基本信息:基金会的使命和愿景;

8. 管理制度及标准:人事管理制度、志愿者管理制度;

9. 紧急救助情况: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筹款、资金落实等情况;

10. 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二)落实措施

自媒体平台信息公开内容经审批通过后由相关业务部门提交公共传播部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基金会自媒体平台如同步发布信息,内容需确保一致;内容不一致的需单独按流程审批后发布。

 

第四章  信息公开管理、审批及发布

第十四条 公开发布信息时须按照流程进行审批,禁止擅自发布未经审核批准过的任何信息。

第十五条 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信息公开依据合作公募基金会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由项目部门负责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等,并配合公募基金会在慈善中国备案。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第五章   

第十七条  以下三类信息直接告知利益相关人:

(一)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二)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开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应坚持严谨审慎的原则,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完整。对未按时提交发布内容,或者提交的发布内容与审批内容不一致的责任部门,牵头部门应及时做出提醒和指正。因信息公开工作不力给基金会带来不利影响的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北京后生公益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333日起执行。

 

 

北京后生公益基金会

20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