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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后生公益基金会监事聘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度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市基金会换届指引》及北京市民政局相关要求,结合本基金会“重信守诺,奉献社会”的诚信文化理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定位

监事是基金会治理结构中的独立监督主体,代表捐赠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利益,对基金会理事会、管理层及项目执行进行合规性监督。

 

第二章 监事资格与聘任

第三条 任职条件

(一)基本要求: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刑事犯罪记录(过失犯罪除外);

曾担任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该组织未受过行政处罚;

具备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专业资格或5年以上公益行业从业经验。

(二)利益回避:

不得为基金会理事、理事近亲属或财会人员;

本人及近亲属未与基金会存在交易行为或利益关联。

第四条 产生方式

(一)选派主体:由主要捐赠人或登记管理机关选派;

(二)聘任流程:理事会提名候选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签订《监事聘用协议》,明确任期、职责与权利义务。

 

第三章 监事职责与权利

第五条 核心职责

(一)财务监督:

定期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核查善款流向与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独立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合规监督:

监督理事会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章程及诚信承诺要求;

列席理事会会议,对违规决策提出质询或一票否决建议。

(三)文化监督:

评估基金会诚信文化建设成效,对损害“重信守诺”形象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

第六条 特别权利

(一)调查权:可要求管理层提供与监督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报告权: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部门反映重大违规问题;

(三)提案权:有权向理事会提交关于制度修订、人员问责的提案。

 

第四章 监事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任期与薪酬

(一)任期:每届4年,可连任;

(二)薪酬:监事为义务职务,不领取薪酬,但可获得履职必要经费(如审计费用、交通补贴)。

第八条 退出机制

监事出现以下情况则退出,并由主要捐赠人或登记管理机关重新选派。

(一)任期届满未获连任;

(二)一年内两次无正当理由缺席理事会会议;

(三)履职不力导致基金会遭受重大损失或声誉风险。

第五章 监事运作规范

第九条 议事规则

(一)监事独立行使职权,可通过书面意见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发表监督意见;

(二)涉及重大事项(如罢免理事、启动专项审计)的决议,需以书面形式提交理事会,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北京后生公益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333日起执行。

 

北京后生公益基金会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