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北京后生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并符合公益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其他形式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 银行存款(定期存款、结构性存款等);
2. 低风险理财产品(如国债、货币基金、银行保本型理财等);
3. 其他经理事会批准的低风险投资方式。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投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民非组织管理要求。
2. 安全性原则:以保障资金安全为首要目标,禁止高风险投资(如股票、期货、衍生品等)。
3. 公益性原则:投资收益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不得分配或变相分配。
4. 谨慎性原则:投资决策需充分评估风险,确保流动性需求。
第二章 投资决策与审批
第四条 投资决策机构
1. 理事会:是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及单笔超过10万元的投资项目。
第五条 投资流程
1. 提案:财务部根据资金状况提出投资建议,编制《投资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投资标的、预期收益、风险评估、流动性分析等。
2. 审核:
(1)投资金额0万—10万元: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报理事长审批;
(2)投资金额>10万元:提交理事会审议,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
3. 执行:财务部按批准方案实施投资,签订书面合同(如有),并留存完整档案。
第三章 投资范围与限制
第六条 允许投资范围
1. 银行定期存款(期限不超过3年);
2. 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信用等级为AAA的债券;
3. 银行或正规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需提供风险揭示书);
4. 其他低风险且流动性强的资产(需理事会专项批准)。
第七条 禁止投资行为
1. 股票、期货、外汇、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
2. 向企业或个人提供借款或担保;
3. 投资于可能损害基金会声誉或公益性的项目(如烟草、赌博等行业)。
第八条 投资限额
1. 单笔投资不得超过基金会上年度净资产总额的20%;
2. 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会上年度净资产总额的50%。
第四章 风险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风险控制措施
1. 财务负责人根据投资情况编制《投资台账》,动态监控投资标的的收益及风险;
2. 对非保本型投资,需向理事会提交《投资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
1. 投资情况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向社会公开;
2. 重大投资(如单笔>50万元)需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第十一条 监督与问责
1. 监事负责对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可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
2. 因违规投资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需经相同程序。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北京后生公益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3年3月3日起执行。
北京后生公益基金会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