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北京后生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监督,进一步提高基金会财务管理透明度,保障财务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根据《会计法》、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北京后生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的目的:实行财务信息公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财务收支行为的规范化。
第二条 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的原则:财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下列财产活动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1. 一次性对外捐赠超过伍拾万元募捐活动;
2. 一次性投资超过伍拾万元的投资活动;
3. 发生伍拾万元的资产变动;
4. 发生伍拾万元的交易及资金往来;
5. 其它理事会认为重大的捐赠、投资活动。
(二)在下列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1. 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2. 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3. 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4. 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5. 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6. 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三)本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四)基金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及其他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公示的财务信息,应当在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财务信息公开披露的方式
按照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基金会官网或民政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等渠道进行公布。
第五条 本制度由北京后生公益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2023年3月3日起执行。
北京后生公益基金会
2023年3月3日